(2016)浙1002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徐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徐冬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255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一至二层。代表人:周远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应军匡,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冬青。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与被告徐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法院起诉,诉请:被告徐冬青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3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5471.08元,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8日,被告徐冬青以自有账户向原告申请办理贷贷平安商务卡业务,申请金额为100000元,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并填写了申请书。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信用贷款,该贷款额度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在原告审查通过后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贷款出账凭证为准。具体贷款业务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账确认书、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数据电文等;贷款出账凭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签署的纸质凭证、原告单方面出具的进账凭证、从原告网站打印的进账单等。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借款业务时,在自助借款限额内获得的每一笔贷款的产生、存在、延续、消灭,均以原告网上银行记录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被告贷款的有效依据。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借款、还款。2014年7月22日,被告在授信额度内通过网上银行向原告进行提款1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贷款年利率为15.12%,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即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3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35471.0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冬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3月1日为35471.08元,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被告徐冬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