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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柴宏梅与张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宏梅,张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160号原告柴宏梅,女,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兰毅,系甘州区火车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颖,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宏梅与被告张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宏梅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宏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柴宏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