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敬与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937号原告王敬,无职业。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万柳村大街交口(万柳村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郑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与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敬负担。审 判 员 吴凤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