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3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与德清新安镇华成照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德清新安镇华成照明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277号之一原告: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进。委托代理人:胡灵飞、李双双,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新安镇华成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许子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新安镇华成照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其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保全费322元,合计599元,由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如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赖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