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庄新晓与程森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新晓,程森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996号原告庄新晓,男,199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程森洪,男,1970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新晓与被告程森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新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新晓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