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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群英与吴文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群英,吴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林群英,女,汉族,证件号码450203194903170062。被执行人吴文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群英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3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文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群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3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