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群英与吴文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群英,吴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林群英,女,汉族,证件号码450203194903170062。被执行人吴文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群英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3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文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群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3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