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秀英申请唐会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英,唐会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英,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唐会功,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英与执行被执行人唐会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恢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