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敬与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第1935号原告王敬,无职业。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万柳村大街交口(万柳村大街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与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