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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万学顺与郭少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顺,郭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澧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万学顺,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澧县人。被执行人郭少宏,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学顺与被执行人郭少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郭少宏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学顺对此予以确认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2014)澧民四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澧民四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炎初审判员  彭 军审判员  曾祥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