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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78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6年4月19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史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