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秦宗兰与成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兰,成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529号原告秦宗兰,女,汉族,1964年05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成善平,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宗兰诉被告成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宗兰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君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