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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建勇与田洪波、邱佛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勇,田洪波,邱佛火,惠东正骨医院,上海亚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739号原告:刘建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833,户籍住址:上海市浦东区。委托代理人:林志晖,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珊。第一被告:田洪波,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19。第二被告:邱佛火,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017。第三被告:惠东正骨医院,住所地:惠东县。法定代表人:丘丁华,院长。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明学,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亚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志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勇与被告田洪波、邱佛火、惠东正骨医院、第三人上海亚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瑜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