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贵梅与张兴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梅,张兴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789号原告陈贵梅,女,汉族,1942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华军。被告张兴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原告陈贵梅诉被告张兴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贵梅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培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