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建国、梁荣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建国,梁荣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小虎,理事长。被执行人杜建国,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荣森,男,1972年7月13日,汉族。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建国、梁荣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铜王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7222.0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44元,执行费6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建国在铜川市新区正阳路阳关小区房屋一套(面积136.67㎡、产权证号2006106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