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18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生。被告祁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