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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18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生。被告祁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