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熊邦正与宗帮财、张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邦正,宗帮财,张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587号原告:熊邦正,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宗帮财,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张祥霞,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宗邦财妻子。原告熊邦正诉被告宗帮财、张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朱顺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邦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帮财、张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邦正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10月1日,被告宗帮财因生意周转所需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后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借条载明按月利率2%按季付息。被告宗帮财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底后不再付息。因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被告宗帮财、张祥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宗帮财、张祥霞系夫妻(2004年登记结婚),熊邦正与宗帮财、张祥霞系亲戚。因生意周转所需,宗帮财于2014年10月1日向熊邦正出具一份借条后从熊邦正处借款300000元,借条载明按月利率2%按季付息。宗帮财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底后不再付息。2016年2月1日,宗帮财向熊邦正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熊邦正利息4200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利息)。熊邦正自2015年7月起即多次催讨,因宗帮财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熊邦正遂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告身份证、两被告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被告宗帮财出具的借条、欠条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原告与被告宗帮财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约定的月利率2%未超出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已放弃了含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案涉借条虽仅为被告宗帮财一人出具,因被告张祥霞与被告宗帮财系夫妻,被告张祥霞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为被告宗帮财个人债务且原告对此明知,故案涉借款对两被告而言为双方共同债务,两被告均有归还义务。原告以被告宗帮财出具的借条原件为凭,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条载明的利息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也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帮财、张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所欠原告熊邦正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元、保全费2280元,合计5540元,由被告宗帮财、张祥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