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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718号原告杨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伟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