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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4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142号之二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348**、陕KA76**车辆予以查封;并已对上述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348**、陕KA76**车辆户籍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涛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