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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472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长  姚志强审判员  李东民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英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