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成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460号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正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3258-0。法定代表人:何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俐俐、罗林钰,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成霞,女,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