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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唐斌初与赵智权民间借贷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斌初,赵智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斌初,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淑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智权,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唐斌初因与被申请人赵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斌初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4年4月1日,被申请人赵智权向申请人借款218万元并出具借据,其中191万元为转账支付,27万元为现金支付。该27万元系申请人向他人借款后支付给被申请人,二审在被申请人赵智权没有提供任何能推翻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的前提下,改判借款金额为191万元错误。二审中再审申请人还提供了向案外人莫轻视借款现金的借条复印件,案外人也来到庭审现场作证,但二审法院错误的不予采纳。(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适用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连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4.5%的月息也按照2%月息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一是原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为191万元是否正确,二是原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是否正确。关于实际借款金额的问题。原二审依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同的借款月利率4.5%并结合赵智权、唐斌初陈述的情况,将证明借款合同全部履行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唐斌初承担,又因唐斌初仅提供了191万元的汇款凭证,未能提供合同全部履行的其他证据,从而认定唐斌初只支付了借款本金191万元,并无不当。至于原二审唐斌初提供的其向莫轻视借款27万元的借条复印件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亦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原二审未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唐斌初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是191万元并无不当。关于原二审法律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一审立案和审结时间均在2015年9月1日前,二审立案时间在2015年9月1日之后,本案属于新司法解释一审审理时未生效,二审时生效的情形。基于我国司法解释的特殊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应参照适用于司法解释。因此,对于受理于《规定》实施之前的案件,无论是处于一审阶段还是二审阶段,均不应适用《规定》。原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唐斌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斌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浩审 判 员  李青云代理审判员  张锡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姜靓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