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戴理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戴理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145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被告戴理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理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