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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严拱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17号罪犯严拱东,化名林金水,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拱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5日作出(2004)闽刑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拱东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2013年10月25日在﹤﹤春芽报﹥﹥中稿一篇500字以上,奖1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共获得达标分2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拱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