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何林与温会保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4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温会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461号原告:何林,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温会保,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何林诉被告温会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林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会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会保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温会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林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