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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4刑初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二个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九农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本人的手机微信,在“未成年禁入来去自由后果自负”微信聊天群中发布50部淫秽视频供群内人员观看。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九三农垦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本人的手机微信,在“未成年禁入来去自由后果自负”微信聊天群中发布50部淫秽视频供群内人员观看。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物证手机1部、手机卡1张;证人黄某、李某、崔某、任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物品审查鉴定书、检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忠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