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薛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薛红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北路218号8层07-1号。法定代表人李兰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志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红艳。委托代理人丁红梅,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46元,减半收取3823元,由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