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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400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丽华,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崔丽华,女,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人民银行住宅楼,身份证号码2223261966********。被执行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民,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丽华与被执行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速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委托我院执行该案,该案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行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已销户,且在其他银行无存款,现已将该案原执行卷宗及查询材料退回委托法院自行处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执4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艳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庆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