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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二斌申请执行王月、梁平、李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斌,王月,梁平,李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696号申请执行人:李二斌,男,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王月,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梁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广荣,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二斌与被执行人王月、梁平、李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2)东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2)东执字第169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平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梁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书面提出。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