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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平刚与赵平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平台,赵平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平台,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富梅,泰安岱岳茂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平刚,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赵兴明,泰安邮政公司职工。上诉人赵平台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平台于2016年4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平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许科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