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周连与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连,临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行初27号原告徐周连。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蒋冰风,市长。委托代理人徐仲,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罗鉴多,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周连诉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组织实施行为一案中,原告徐周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周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周连负担。审 判 长 蔡 超审 判 员 屈雪香代理审判员 张方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之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