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中民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南县珠街镇里吉村民委员会金竹塘小组与梁某、李某2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南县珠街镇里吉村民委员会金竹塘小组,梁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中民字第243号原告广南县珠街镇里吉村民委员会金竹塘小组(以下简称金竹塘小组)。负责人李某1,男,1954年4月10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该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娄某,男,1971年3月11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委托代理人田文华,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某,女,1952年4月27日生。被告梁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德华,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某2,男,1975年1月16日生。被告李某3,男,1976年9月6日生。被告李某4,男,1980年2月3日生。被告李某5,男,1985年1月13日生。被告李某6,女,1979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竹塘小组与被告梁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竹塘小组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竹塘小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竹塘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390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农兴勇审 判 员 许发山人民陪审员 马学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