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邓辉岳与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辉岳,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邓辉岳。被执行人: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赛甫,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邓辉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未到法定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邓辉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