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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谭锋、谭水珠等与顾耿富、刘展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锋,谭水珠,顾耿富,刘展佑,廖子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99号原告谭锋。原告谭水珠。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强,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耿富。被告刘展佑。委托代理人曾新华,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致中,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子田。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负责人杨绍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洁莲,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锋、谭水珠诉被告顾耿富、刘展佑、廖子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锋、谭水珠于2016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锋、谭水珠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锋、谭水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原告已预交465元),由原告谭锋、谭水珠负担。审判员  黄应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