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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西安民众电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民众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621号起诉人:西安民众电气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高新区88号尚品国际第6幢1单元11层11107号房。法定代表人:丁亚楼本院收到西安民众电气有限公司诉黄龙的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被诉人黄龙原为其员工,在2015年4月及2015年11月因不满上铣床工作及没有当选专职检查员心中不满,故意违反铣工操作规程,致使机床遭到损坏,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达169671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诉人向其赔偿损失5088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认为被诉人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反铣工人员基本操作规范,致使其机器损坏,故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黄龙,要求其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故本案起诉人以被诉人故意损坏其财产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民众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李多萌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