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法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汪新明、李和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新明,李和春,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法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汪新明申请执行人李和春被执行人李宇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汪新明;李和春申请李宇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宇应支付申请人汪新明;李和春案款270000.0元,承担执行费39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7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法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