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贵法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汪新明、李和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新明,李和春,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法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汪新明申请执行人李和春被执行人李宇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汪新明;李和春申请李宇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宇应支付申请人汪新明;李和春案款270000.0元,承担执行费39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7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法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