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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均同与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均同,杨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947号原告胡均同。被告杨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均同诉被告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均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胡均同承担。审 判 员  李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