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均同与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均同,杨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947号原告胡均同。被告杨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均同诉被告杨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均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胡均同承担。审 判 员 李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