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仲卫玉,施福勋,李雪刚追偿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福勋,仲卫玉,李雪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669号原告施福勋,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仲卫玉,住黑龙江省。被告李雪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施福勋、仲卫玉与被告李雪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福勋、仲卫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刚经本庭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福勋、仲卫玉诉称:2010年2月9日被告李雪刚在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30000,该笔贷款由原告施福勋担保。2010年2月9日被告李雪刚在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50000元,该笔贷款由原告仲卫玉担保。2011年2月26日被告李雪刚偿还由原告施福勋担保的贷款6526.5元,偿还由原告仲卫玉担保的贷款10877.5元。2013年2月28日二笔贷款到期,被告李雪刚未偿还贷款。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将原告施福勋、仲卫玉诉至依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施福勋、仲卫玉承担保证责任。经法院审理后,原告施福勋、仲卫玉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施福勋于2014年12月18日偿还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3976.34元,原告仲卫玉于2014年12月18日偿还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56644.97元,二笔贷款均已还清。现原告施福勋、仲卫玉起诉被告李雪刚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李雪刚给付原告施福勋、仲卫玉替代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有依安县村镇银行还款凭证复印件9张,证明原告施福勋已偿还为被告李雪刚担保的村镇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3976.34元。2.有依安县村镇银行还款凭证复印件9张,证明原告仲卫玉已偿还为被告李雪刚担保的村镇银行贷款本息合计56644.97元。被告李雪刚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李雪刚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故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通过对以上证据的质证可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2月9日被告李雪刚在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30000,该笔贷款由原告施福勋担保。2010年2月9日被告李雪刚在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50000元,该笔贷款由原告仲卫玉担保。2011年2月26日被告李雪刚偿还由原告施福勋担保的贷款6526.5元,偿还由原告仲卫玉担保的贷款10877.5元。2013年2月28日二笔贷款到期,被告李雪刚未偿还贷款。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将原告施福勋、仲卫玉诉至依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施福勋、仲卫玉承担保证责任。经法院审理后,原告施福勋、仲卫玉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施福勋于2014年12月18日偿还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3976.34元,原告仲卫玉于2014年12月18日偿还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56644.97元,二笔贷款均已还清。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施福勋、仲卫玉、被告李雪刚和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李雪刚在借款期间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借款,但被告李雪刚未能如期偿还,原告施福勋、仲卫玉作为借款合同连带保证担保人已向债权人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雪刚在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的债务,因保证人施福勋、仲卫玉的承担已经全部被免除。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施福勋、仲卫玉要求被告李雪刚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刚偿还原告施福勋替代其偿还的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3976.3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李雪刚偿还原告仲卫玉替代其偿还的依安县润生村镇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6644.9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由被告李雪刚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王凌松人民陪审员 邹继昌人民陪审员 郑大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嫣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