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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精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伟、沈杰与沈杰、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杰,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精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王某,汉族。被告:沈杰,汉族。被告: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山口口岸委2楼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沈某、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撤回对被告沈某、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阿 曼审判员 杨吉曼审判员 格尔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继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