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精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伟、沈杰与沈杰、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杰,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精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王某,汉族。被告:沈杰,汉族。被告: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山口口岸委2楼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沈某、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撤回对被告沈某、阿拉山口千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阿 曼审判员 杨吉曼审判员 格尔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继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