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付丽丽、周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丽,周靓,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付丽丽,女,1986年8月19日生,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周靓,女,1983年2月9日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沿江产业园食品园区。法定代表人:周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江陵县公证处(2014)鄂江陵证字第711号公证书、(2016)鄂江陵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靓、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靓、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靓、湖北三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9808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国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