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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136号廖城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州市海珠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徐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廖某驾驶制动性能和灯光技术状况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528线由塘西大道往s269线方向行驶,当小型普通客车以103km/h~107km/h速度行驶至x528线2km+700m路段时,遇被害人侯某某从左侧向右横过道路。被告人廖某没有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车辆严重超速行驶,导致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碰撞被害人侯某某,继而小型普通客车方向失控冲出左侧路面,车身右侧碰撞路外树木,造成侯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在现场等候,并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及胸腹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廖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廖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提取记录、光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预付收据、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抓获经过、110警情信息表、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身份信息、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廖某的亲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亲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素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