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朱英华与郭帅、张会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英华,郭帅,张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朱英华,女。被执行人郭帅,男。被执行人张会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注销郭帅、张会平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四组团二期地下室地下1层544号房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并将该房产过户至朱英华(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飞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