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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摆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摆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119号原告摆某某,女,回族。被告马某某,男,回族。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摆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摆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摆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