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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刑初84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6年6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月28日被假释;2013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决未执行的刑期二年零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5月20日被减刑释放。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骑电动车到某村孙某家,爬墙入户,盗窃三星组装电脑、光猫、棉被、床上用品、TCL牌48A71电视机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3230元。2、2016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骑电动车到某村孙某家,爬墙入户,盗窃海尔T6-C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700元。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组装电脑、路由器、笔记本电脑、棉被、床上用品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孙某陈述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盗窃犯罪,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追回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3日,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