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卡贝尼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XX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卡贝尼精密陶瓷有限公司,XX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0208号原告上海卡贝尼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陶岳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戚诚伟,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晓君,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平,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卡贝尼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卡贝尼公司)诉被告XX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贝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诚伟、被告XX平的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卡贝尼公司诉称,2015年9月19日8时25分许,被告XX平驾驶牌号为沪A5XX**车辆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界龙大道、界龙二路路口,适遇案外人黄某某驾驶牌号为沪EZXX**车辆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的围墙及设备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XX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黄某某无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设备维修费(包含污水设备、围墙、绿化包干维修费三项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000元、外加工产品喷砂、清洗费13,049.20元,合计37,049.2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XX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平辩称,对该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认可原告的损失为24,000元,对于其他损失不认可。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该事故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均投保在我公司,事发时系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驾驶员XX平事发时驾驶证处于过期状态,按照商业三者险条款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故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平的驾驶证在事发后已经补办好,也不能据此认定是对驾驶员驾驶资质的追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8时25分许,被告XX平驾驶牌号为沪A5XX**车辆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界龙大道、界龙二路路口,适遇案外人黄某某驾驶牌号为沪EZXX**车辆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的设备等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XX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黄某某无责任。另查明:1、牌号为沪A5XX**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发时均在承保期内。2、事发后,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物损(污水设备、围墙、绿化包干修复)定损金额为24,000元。3、2015年9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XX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外协合同,约定上海XX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按行业标准生产;产品概况:陶瓷圆件喷砂清洗、DOME喷砂清洗、FOCUSRING喷砂清洗、KA3079喷砂清洗、KA30086喷砂清洗,合计总金额13,049.20元;交货日期:2015年10月30日前。审理中,原告卡贝尼公司表示涉及到牌号为沪EZXX**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由原告卡贝尼公司自负。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维修费发票、卡贝尼产品对账单、发票、驾驶证、行驶证、外协合同,被告XX平提供的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被告XX平过期驾驶证、保险单、商业三者险条款及本案的庭审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责任分担。本案事故责任警方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向被告XX平核发并更新了驾驶证有效信息,事故发生在驾驶证有效期限内,驾照过期与本案的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并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内免责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如下:1、设备等物损修理费,原告主张的设备修理费(包含污水设备、围墙、绿化包干维修费)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且提供了维修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2、外加工产品喷砂、清洗费。原告主张其因本起事故导致设备损坏而委托第三方加工部分产品导致其产生了外加工产品喷砂、清洗费共计13,049.20元,但其与第三方签署外协合同的时间系事发前,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外加工产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卡贝尼公司表示涉及到牌号为沪EZXX**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由原告卡贝尼公司自负,于法不悖,自可准许。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合计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3,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卡贝尼精密陶瓷有限公司23,9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卡贝尼精密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被告XX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