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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珍与被执行人李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珍,李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XX珍。法定代理人:张玉仙。被执行人李海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珍与被执行人李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为案件款19000元,被执行人李海亮已履行2000元,剩余案件款17000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张玉仙与被执行人李海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晋康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