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3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3777号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65号G09室。法定代表人:曹笑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洪联,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