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超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李超,农民。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天合凯旋广场2号楼603-604。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超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7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张翔宇审判员 高凤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彩微第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