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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腾惠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629852邮区贲耐段XXX号。法定代表人谢振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宁波腾惠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徐威。上诉人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材料表明,上诉人及本案另一原审被告在上海市青浦区菘泽大道三三三号国家会展中心举行的“第二十五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上展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之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并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鞠晓红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