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金高生与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高生,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金高生。委托代理人:柯合心,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慈惠大队9(8)。负责人:胡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娜,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朝阳上都A座19楼1906室。法定代表人:吴堂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源,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高生与被告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高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高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