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俊波与高保成、高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波,高保成,高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初822号原告高俊波。委托代理人赵瑞倩,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保成。被告高国兵。原告高俊波诉被告高保成、高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瑞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国兵、高保成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俊波诉称,2015年4月12日,被告高保成、高国兵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写下欠条一张,承诺及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欠款8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高国兵、高保成经合法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高保成、高国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3万元,承诺借用几天,尽快归还,2015年3月27日,原告通过高俊霞账户,将借款83万元转给二被告指定的牛焕岐的账户上。经催要,被告仅偿还了3万元,余款80万元未偿还,由二被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及时归还,该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网银交易凭证及开庭笔录可供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尚欠原告借款80万元,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高保成、高国兵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高俊波借款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由二被告高保成、高国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英审 判 员 杜建光人民陪审员 刘秀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胜勇 来源: